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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民服务——递交材料可到就近的检察机关

发布时间:2016-04-15 07:30:07

本报讯 4月14日,省检察院传来消息:省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监督告知》和《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告知》,为来访群众提供“到就近的检察院递交材料”“远程视频接访”等便民服务,免去群众舟车劳顿之苦,节约时间,减轻经济负担。
群众在递交材料时,可到就近的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接收、审查、向管辖检察院转送群众的材料。
群众要咨询事项、查询相关结果、收取法律文书,不用来回跑路,就近的检察院将为其服务,可联系承办单位、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省内所有检察院已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群众在提前预约后,坐在就近检察院内安装的接访电视跟前,就可与想见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见面。
在民事方面,群众如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省高院省检察院的联合文件规定,即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自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日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再审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次,管辖权为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刑事方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向省内就近的任何一个检察院反映诉求,管辖权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苏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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