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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出首份“离婚不离家”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6-04-18 08:42:32

4月12日,赵女士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回民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立案并减免了案件受理费。4月15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禁止张某某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赵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张某某迁出赵女士的住所。

据了解,赵女士与张某某于2004年经土左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女士为了躲避前夫张某某,也为了继续供儿子读书,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但是,张某某还是找到了赵女士的住处,并强行住进其家里。在离婚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张某某经常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赵女士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遂求助于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王玉琳、塔拉律师。两位律师对赵女士进行了法律援助。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规定,这是该法实施后内蒙古首份“离婚不离家”前配偶之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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