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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4小时车撞灯杆保险公司拒赔 海口一车主起诉获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16-04-18 09:48:05

原标题:投保4小时车撞灯杆保险公司拒赔,海口一车主起诉获赔8万元

交了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4个小时后,他的车就撞上了路灯杆,严重受损。因为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的问题,车主和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车辆出事故遭拒赔,车主起诉

2013年2月25日,林先生为自己的大众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共支付了8千多元。他是在当天下午2点多钟办好了车辆投保事宜,并签订了保险合同。18时30分许,林先生的车被朋友黄先生开走,黄先生驾驶这辆小轿车,途经海口海甸岛五西路与碧海大道交界处路段时不慎撞到路灯杆,造成了小轿车严重损坏。事发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美兰大队作出认定,认定驾驶员黄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林先生将损坏的小轿车拖至修理厂修理,花费8万余元。

同年2月26日,林先生就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同年4月16日,保险公司以林先生投保车辆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林先生决定起诉了保险公司,他称自己给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时并未就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期是在投保次日凌晨0时生效,而事故车辆是在当天下午发生事故,并不在保险期内,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维修费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签发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具有保险合同凭证的作用,但是并不影响合同是否成立。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林先生于2013年2月25日14时左右,就保险车辆向被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且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由此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自缴纳保费起成立,被告自此应承担被保险车辆相应保险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林先生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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