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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发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被判公开道歉赔2000元

发布时间:2016-04-18 16:13:35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海口一男子摊上大事了

二审判决:骂人者须赔偿2000元,并发帖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10天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随着QQ、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广泛使用,网络暴力充斥在部分网友的生活之中。在网上就可以肆意辱骂他人吗?答案是否定的,网络不是无法之地,网络也有底线。冯军曾是一个网络暴力的制造者,因为对前同事心怀不满,竟在朋友圈里发布“人至贱则无敌……傻×吴紫妍!!!”的言论。吴紫妍向法院提起诉讼,冯军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男子离职后心怀不满,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吴紫妍和冯军曾在海口某开发有限公司共事过。2014年7月底,冯军离职了。由于对于吴紫妍心怀不满,冯军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吴紫妍。让冯军没想到的是,这件事最终让他自食苦果。

吴紫妍回忆起当时的事仍然很生气,她觉得冯军的言论会让周围的熟人对她有不好的看法。她展示了手机里的5张微信截图,截图的内容显示:微信昵称为“小冯”的用户2014年8月8日21∶08分在微信朋友圈发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吴紫妍!!!”同时配发了一张有“zhuangbility装×”文字内容的图片。在下面的评论中可以看到“小冯”与海口某开发有限公司的3名前同事的互动留言。

吴紫妍表示,当初她看到这条辱骂她的帖子后禁不住痛哭流泪。吴紫妍称,冯军的诋毁让她在名誉上受到了损害,面对别人的无端猜忌,她在精神方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冯军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9月4日,吴紫妍向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冯军停止名誉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一审判决:男子应道歉并赔钱

在一审时,经证人证实,冯军未经吴紫妍的许可,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发表对吴紫妍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吴紫妍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吴紫妍为“人至贱则无敌”和“傻×”等。

一审法院认为,冯军的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吴紫妍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到相应的贬损,确实侵犯了吴紫妍的名誉权。吴紫妍要求冯军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公开赔礼道歉帖的诉请,理由充分,但3个月的时间过长,一审法院在经过考虑后,将发帖时间定为不少于10天。

法院认为,冯军的行为对吴紫妍造成了人格上的贬低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于吴紫妍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冯军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向吴紫妍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内容由原审法院核定;冯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吴紫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男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冯军不承认其实施过对吴紫妍的名誉侵权行为,并称是别人陷害的,而且吴紫妍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网帖是他发的。冯军指出,在一审时,吴紫妍找来的3名证人目前依旧是她的下属员工,与她有利害关系,3名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冯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冯军上诉称,“人至贱则无敌……傻×吴紫妍!!!”这句话并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并且在朋友圈过了一两天的时间就被发帖人删了,看到的只是微信朋友圈里的人,并不是所谓的公共网络。

那么昵称为“小冯”的微友是不是冯军呢?虽然此前的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认证,但微信朋友圈内的微友大多数是同学、同事、亲友、生意伙伴等在现实中彼此认识的人,能够相互证明朋友圈内彼此的身份关系。在本案中,吴紫妍通过周围的同事证明了“小冯”就是冯军,且冯军无法举证“有人恶意陷害”的事实。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至贱无敌”和“傻×”等言辞出现在微信朋友圈里,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对吴紫妍造成了伤害。海口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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